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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强制性国标再修订 新增多项标准

详细介绍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标再修订 新增多项标准

  工业与信息化部19日公布《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在提高防火阻燃性能、更好保障消费者骑行安全、满足那群消费的人日常出行需求、防范非法改装行为等方面做了改进和提升,逐步提升产品安全水平。

  征求意见稿在提高防火阻燃性能方面,加严了与电池非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等核心部件的阻燃性能要求;在更好保障消费者骑行安全方面,从技术上确保最高设计车速无法超过25km/h,加严制动距离要求;将铅蓄电池车型的整车重量限值由55kg放宽至63kg,提升实用性;要求车辆具备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功能,提升产品信息化水平和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等。

  我国是全球电瓶车生产、消费大国,截至2023年底,我国电瓶车社会保有量超3.5亿辆。电瓶车主要使用铅蓄电池和锂电池,目前锂电池电瓶车保有量约5000万辆。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3年包括电瓶车在内的助动车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738家,年产量4228万辆,同比增长3.8%,近5年产量年均增速为11.8%;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4年8月,共有591家生产企业累计获得电瓶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1.336万张。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消费市场的分布有着非常明显的地域性,其中生产企业大多分布在在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广西五个省份;电瓶车市场保有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山东、江苏、河南和四川。

  近年来电瓶车多次引发火灾事故,甚至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据国家消防救援局通报,电瓶车引发的火灾2021年是1.8万起,2023年就迅速增加到2.5万起,年均增长约20%;电瓶车火灾在全年较大火灾中的占比,从2021年的5.9%上升到2023年的12.7%,涨势迅猛。

  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因素。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电瓶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允许超出25km/h,主要是考虑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一旦遇到紧急状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且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瓶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在购买和使用电瓶车时,消费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电瓶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觉通过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车速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为增强电瓶车所使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从源头上防范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风险,同时大大降低电瓶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纺织品类及泡沫塑料类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非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核心部件的阻燃性能,由此减少电瓶车火灾事故风险。

  目前电瓶车产品广泛使用大量塑料作为结构件和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塑料本身的可燃性,这些材料在发生火灾时会加速火势蔓延,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因此,本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瓶车在非必要条件下不应使用塑料件,使用塑料材质部件总质量不超过整车质量5.5%”的要求,目的是通过严格限制可燃塑料材料的使用,减少电瓶车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

  目前,许多使用中的电瓶车最高车速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根本原因是这些车辆的电动机在动力性能方面有较多的余量,给非法篡改最高车速留下了空间。为确保交通安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动机额定转速下空载反电动势以及电感值差异系数等指标要求,从而确保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高时车速也无法超过25km/h;同时考虑到电瓶车必要的载重能力和骑行中有几率存在的短时爬坡等实际要,标准中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时转矩限值指标,允许电动机短暂地输出较高扭矩,确保车辆能够应对短距离爬坡等特殊工况,满足那群消费的人正常骑行需求。

  针对当前很多电瓶车产品最高车速、蓄电池类型和输出电压等技术参数易被篡改,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的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分别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其中,电池组防篡改要求电瓶车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并且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确保电池组与充电器匹配后方可充电、与整车匹配后方可骑行;控制器防篡改要求不应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不应兼容多种输入电压模式,具有过压锁定功能,限流装置不应留后门,且不应通过解码器、物联网技术等进行改装;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无论是单独的模块,还是集成在控制器内部,均不应具备修改限速值功能。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给出了5大类常见的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

  在近年来发生的电瓶车火灾事故中,常常会出现车辆识别代码标识被高温融化,导致没办法辨别车辆品牌型号、不利于事故溯源调查的情况。为此,本征求意见稿要求电瓶车整车编码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不仅有助于实现车辆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有效追踪和监管,更重要的是一旦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后,可以帮助相关调查人员快速识别车辆信息、溯源追查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从而指导企业及时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改进措施,第一时间堵塞安全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针对当前我国电瓶车行业集中度偏低、企业质量保障能力不够、产品抽检合格率不高等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企业质量保障和产品一致性条款,明确要求企业应具有与电瓶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等核心部件的生产能力、检验测试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并列出了产品做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时所需的检验测试的项目,确定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此外还能够带领企业通过规模化的生产组织和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不断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集中度提升。

  铅蓄电池化学性质稳定、价格实惠、还具有较高的回收利用价值,深受广大电瓶车消费者青睐。但是铅蓄电池也具有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低、体积大重量重等缺点,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消费者生活节奏加快、出行半径扩大、充电不够便利等因素,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希望电瓶车充满电后续航里程能达到70公里以上。按照现行标准中55kg的整车重量限值计算,使用铅蓄电池的车辆续航能力只能达到40公里左右,与消费者实际的需求存在差距。适当放宽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将有利于满足众多购买的人增加续航里程、减少充电频次的需求,为百姓提供性价比更高、更加实用的产品。

  近几年发生的电瓶车消防安全事故中,很多的起因都是电瓶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出现温度异常,但使用者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未能第一时间断电,导致引发火灾甚至爆炸。此外,电瓶车被盗也是困扰消费者的重大痛点。为提升电瓶车主动安全性能,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其中北斗定位模块可以记录电瓶车当前所处的经度、纬度等信息,并通过通信模块实时反馈给用户,若发生被盗情况,这一些信息能够有效助力消费者第一时间找回车辆。动态安全监测功能能将车辆异常行驶状态和蓄电池电压、电流、温度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及时发送给消费者,提醒消费者识别和处置异常安全问题,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现行《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电瓶车一定要有脚踏骑行功能。但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仅不使用该功能,反而主动将脚踏板拆除。本次标准修订期间,通过对近13万个网民的问卷调查发现,基本不用脚踏骑行功能的消费者占比高达79%,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建议不在标准中对脚踏骑行功能作强制要求。为此,本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能够正常的使用电助动模式的车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对电驱动车辆不作强制要求,从而有助于生产企业根据车型自主决定是不是设计和安装脚踏动力装置,不仅节约了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而且给消费的人提供更多的车型选择,提升了产品的实用性。

  后视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电瓶车骑行者观察后方的车辆和行人情况,减少盲区,提高骑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现行《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测量整车高度时无需将后视镜计算在内,企业可根据车型需要自行设计和安装。在本征求意见稿中,为进一步体现对车辆安全性的重视和对安装后视镜的支持,除维持现行标准中关于后视镜不计入整车高度的表述外,还增加了“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电瓶车安装后视镜”、后视镜不计入整车宽度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部分较为轻便的电助动车型一般不安装后视镜,为尊重这部分产品的设计习惯,本征求意见稿并未将安装后视镜作为强制性要求,而是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需要自行决定是不是安装。

  本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电瓶车通信模块应具备向电瓶车管理平台发送动态安全监测信息的功能。为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得到一定效果保护,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了通信模块应采用TLS加密,确保没有经过授权的平台无法接收车辆发出的动态安全监测信息;二是规定了接收信息的电瓶车管理平台应符合我国关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三是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电瓶车管理平台功能的示例,指出平台应具有系统安全与隐私保护设计。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各类数据平台都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完全能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得到一定效果保护。

  经过对近年来电瓶车火灾事故原因的分析,除锂电池引发的外,还有特殊的比例的事故是由车辆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电瓶车内部导线的绝缘层会产生老化现象,导致绝缘性能直线下降;相关接插件的接触电阻也会逐渐增大,造成发热量增加;一些电子芯片和元器件也会因使用时间过长而出现故障,引发过载或击穿。因此,使用时间过长的电瓶车很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但目前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普遍都没有安全使用年数的限制的概念,许多老旧电瓶车虽然电气线路严重老化,却仍在接着使用,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明建议使用的时间,该年限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只有本标准正式对外发布后按照新标准生产的新车需要标注建议使用的时间,消费者目前已经购买和正在使用的存量电瓶车无需标注。

  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是由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物流成本、渠道费用、定价策略、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综合决定的。其中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是影响产品售价的主要的因素之一,但并不能直接决定产品的最终价格。按照本次征求意见稿生产的电瓶车产品,虽然在塑料件阻燃性能升级、增加北斗和通信模块等方面提升了部分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会由于取消脚踏动力装置、减少塑料件使用等因素节约相应零部件和材料费用。综合看来,新标准实施后电瓶车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将基本保持稳定,终端市场行情报价不可能会出现明显波动。

  新标准发布后,企业就可以执行新标准、合理排产。新标准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一律不得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瓶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妥善的处理方法,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自然报废、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将现存的老旧电瓶车逐步淘汰。 据新华社、工信部网站